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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商学院MBA教育中心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时间:2015-10-12 浏览: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商学院MBA教育中心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一、发放对象及条件

1、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纳入省财政对研究生国家助学金专项拨款范围的、全日制在读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

1)资格认定:符合条件的全日制在读研究生包括三年制和两年制的研究生。

2有固定工资收入的(例如定向委培等)、台籍学生、外国留学生都不属于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

2、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其国家助学金暂停发放,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发放年数不超过学制年数。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3、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发放或停止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一)不按学校规定时间进行学籍注册、缴纳学费;

(二)在评定材料中有隐瞒事实或虚假内容的;

(三)学校认定的其他情形。

详情请参照《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试行)》(附件1)

二、组织与程序

1、MBA教育中心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商学院执行院长任主任委员,主管研究生的副书记、副院长任副主任委员,MBA教育中心主任、研究生导师代表,负责制定、修订商学院MBA教育中心研究生奖助学金的评定细则,并负责商学院MBA教育中心研究生奖助学金的初评、汇总、报审和复议等工作。

2、中心评审委员会对获得国家助学金的研究生进行审核并公示。

MBA教育中心评审委员会确定中心学生初步名单后,在中心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

3、对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中心公示阶段向中心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中心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全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复核。

4、 本细则所涉及科研成果的认定依照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5、 本细则由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商学院MBA教育中心研究生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6、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商学院

2015年9月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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