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放对象认定
(一)我校在读的2020级(三年制)、2021级、2022级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
(二)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其国家助学金暂停发放,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发放年数不超过学制年数。超过基本修业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三)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发放或停止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1.不按学校规定时间进行学籍注册、缴纳学费;
2.在认定过程中有隐瞒事实或虚假内容;
3.学校认定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规定的情形外,各培养单位不得制定与本细则相抵触的条件。
二、发放标准
根据2023年上级拨款情况,2022-2023学年度第二学期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按照4个月(时间从2022年3月至2022年6月)发放,博士研究生6500元/人(按4个月发放1625元/人/月), 硕士研究生3000元/人(按4个月发放750元/人月)。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标准将根据当年上级拨款情况确定。
三、发放形式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将以银行转账形式按月发放,研究生在基本修业期限内,须保证个人银行账号正常使用,原则上不得更改。如果个人中国银行账号发生更改,请务必于4月10日前与财务处联系进行个人银行账户信息更正,如因未能及时更正个人银行信息导致助学金转账失败,则研究生个人自行承担所有后果。
四、评审组织与要求
(一)学校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国家助学金发放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负责国家助学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研究生培养单位主要负责人任主任委员、分管研究生教育工作负责人和分管德育工作负责人任副主任委员,研究生办公室主任、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代表任委员),研究生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根据本通知精神组织好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初评、汇总、报审等工作。
(三)研究生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利益相关人员要严格执行回避要求。确定本培养单位受助学生初步名单后,在本培养单位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
五、评审时间及材料报送要求
(一)时间要求:
1.2023年3月16日上午9点前,请班长提交班级《2022-2023学年度第二学期硕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附件3)到张老师邮箱724227941@qq.com。
2.2023年3月20日中午12点前,提交纸质版《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资格承诺书》(附件5),须本人签字。(已签名的扫描件pdf版本编辑姓名+班级)至班长处。
3.2023年3月16日至3月23日,各培养单位初审并公示。
4.2023年3月23日(星期四)下午5:00前提交初审结果。
5.2023年3月27日至4月14日,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公示。
附件3和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