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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商学院MBA教育中心学业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

时间:2015-10-12 浏览: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商学院MBA教育中心

学业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MBA学生奖励体系,提高MBA学生待遇水平,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切实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实施办法(试行)》精神,结合商学院MBA教育中心实际情况,自2015年秋季学期起,MBA教育中心关于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实施工作,按照本细则进行。

第二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由省财政拨付专项资设立。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研究生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在职研究生(不包括研修学员和外籍学生)。

第三章 基本条件与奖励标准

第四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四)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五条 评定等级和奖励标准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设特等奖学金、一等奖学金和二等奖学金3个等级,奖励标准和比例如下:

1.特等奖学金不设获奖比例,符合条件者均可申报。标准为硕士研究生8000/年·人;

2.一等奖学金人数为参评研究生人数的50%。标准为硕士研究生6000/年·人;

3. 二等奖学金人数为参评研究生人数的50%。标准为硕士研究生4000/年·人;

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同一学生每年只能获得1个等级的学业奖学金。

第六条 申请特等奖学金基本条件:

(一)硕士研究生申报,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以第一作者身份在一类B期刊以上发表论文1篇(若排名第二,则排名第一只能是其导师);

2.主持在研或主持完成副省级以上科研项目;

3.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排名前三);

4.以第一申请人身份取得发明专利1项以上;

5.在各类学术科技、学业知识与技能比赛中获得国家级一等奖。

第七条 申请一、二等奖学金基本条件

(一)硕士研究生新生学业奖学金(一年级)

以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的初试成绩(总分和单科成绩不得低于最低线)、复试成绩作为奖学金评定的主要依据,即初试成绩×60%+复试综合成绩×40%。对科研能力强、科研成果显著、竞赛获奖级别高的新生,可适当提高评奖等级。

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原则上按照一等奖学金评定,调剂生原则按二等奖等级评定。

(二)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二年级)

二年级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实行评分制度,综合考虑研究生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学术成果”和“社会实践”等四个方面的表现,对上述四个方面的表现加以量化,按综合评分值排序。

1.参考权重

各考核项目参考权重标准如下表所示。

各类考核项目权重(Wi)表 计量单位:%

考核项目

研究生类别

思想品德

W1

学习成绩

W2

学术成果

W3

社会实践

W4

专业学位

硕士研究生

10

40

20

30

总分S= W1×S1+ W2×S2+ W3×S3+ W4×S4

2.计分说明

1)思想品德(S1

1)满分100分,分数由班委组成的班级评定小组根据学员政治思想素质综合表现,课堂表现,参与活动的积极性等评定。

2)获得各类表彰荣誉(S3S4已获加分除外)、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志愿者服务、集体活动和其他有突出表现的,应给予适当计分。计分时应对国家级、省级、校级、院级奖励适度区分分值。

当学年度获得各种荣誉称号者可获加分奖励:

①获得“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优秀党员”、“优秀团员”等综合性荣誉称号者,国家级加10分,省级加5分,校级加2分,院系级加1分。

②获得“学马列积极分子”、“优秀青年志愿者”、“学术创新积极分子”、“社会实践积极分子”、“文体表现积极分子”等单项荣誉称号者,国家级加9分,省级加4分,校级加2级,院系级加1分。

③获“先进党支部”、“先进班集体”(测评时评定的只在当学年度加分,不计入下学年度的加分)、“红旗团支部”等集体荣誉称号的成员,国家级的每人加3分,省市级每人加1.5分,校级加1分,院级加0.5分。

④同一荣誉加分只计最高分。

2)学习成绩(S2

S2=∑(单科成绩×学分)/∑学分

3)学术成果(S3

包括发表论文、出版专著、主持或参与课题、科研成果获奖、发明专利等。

1)期刊分类

期刊分类以学校科研处《广东外语外贸大学重要期刊目录》为基本依据。

2)成果计分

成果计分以《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研究生科研业绩奖励办法(试行)》为基本依据。

3)其他说明

主持或参与课题研究须提供立项通知书或中期、结项成果证明。参加学术会议须提供充分的书面或音像证明材料,如会议通知、会议议程表、住宿及乘车票据、会议音像资料等。被三个国际公认的检索系统全文检索者,需提供相关网页的打印纸质版。被三个国际公认的检索系统全文检索者,需提供相关网页的打印纸质版。

4)社会实践(S4

包括科技竞赛、文体比赛、担任社会工作、其他实践活动等。科技竞赛、文体比赛级别认定,以《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学生创新奖管理规定》(广外大校〔200811号)为依据。

1)科技竞赛

经过选拔或不设选拔程序不必经过选拔直接参加院级以上有关我校所有专业学科的专业知识水平竞赛、“挑战杯”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及创业计划竞赛的正式参赛者(不含工作人员)院级加0.2分,校级加0.3分,省级加1分,国家级加1.5分,国际级加2.0分;获一、二、三等奖者,院级分别另加1.510.5分,校级分别加321分,市级比赛分别加642分,区域性行业机构B级分别加753,区域性行业机构A级分别加864分,省级分别加975分,全国性行业机构B级分别加1086分,全国性行业机构A级分别加1197分,国家级分别加12108分。优秀奖(仅指不分等级的比赛)按各级别的二等奖计。同一竞赛活动重复参加或重复获奖只计最高分。

2)文体比赛

参加院级体育比赛,运动员每参加一项加0.5分,获4—8名另加1分,获前三名另加2分;球类比赛前三名主力队员另加3分,非主力队员另加2分,4—8名的主力队员另加2分,非主力队员另加1分。裁判员每次加0.5分(此项加分最高不得超过3分)。

参加校级体育比赛,运动员每参加一项加1.5分,获4—8名另加1分,获前三名另加3分,其中球类比赛前三名的主力队员另加5分,非主力队员另加3分,4—8名的主力队员另加2分,非主力队员另加1分。裁判员每次加1分(此项加分最高不得超过5分)。

院级和校级的体育比赛,属同一项目的只记一次最高分。

参加省市高校运动会的运动员、裁判员每次每项加3分,获名次者按校级两倍加分。

田径、游泳比赛破院、校、省高校、全国大学生记录的运动员每项分别加481620分。

经过选拔或不设选拔程序无须经过选拔直接参加院级唱歌、舞蹈、戏剧、音乐、书画等有关文化艺术活动、竞赛的正式参加者或参赛者每次加0.5分,获一、二、三等奖的节目分别另加321分;参加校级演出、比赛的按院级的两倍计,省市级的按院级的三倍计。同一节目重复参加演出只计一次参加分、重复获奖只计一次最高分。

主持人、礼仪院级每次加0.5分,校级每次加1分,省市级每次加2分(此项加分校级及校级以下的最高不得超过3分,省市级的最高不得超过5分)。

3)担任社会工作

在本学年度担任以下社会工作满一年,且尽职尽责的,由其主管部门出具证明给予加分奖励:

联合会主席加6分;联合会秘书长加5分;联合会副主席加4分,联合会部长加1-3分。其中部长的具体加分视其工作积极性而定(由学生事务主管老师、联合会主席、副主席共同评定)。

班长加4分,副班长加3分,其它班委加2分。

③身兼多职者,按最高职务计分,各职务均能履行职责并有突出表现者(即各职务加分均被主管部门评定为最高分者),经中心研究生德育工作负责人审定,可酌情另加1—2分。

④学生干部不履行职责、工作马虎、同学反映意见比较多的,经测评小组审议通过,可酌情减1—2分;学生干部工作极不负责、同学反映意见比较强烈的,经年级测评小组审定通过可不给予社会工作加分。

⑤学生干部因特殊原因任职满一学期不满一学年者,按其职务等级分数的50%计算。

4)其他实践活动

实践活动包括教学实践、科研实践、社会实践与社会调查等。实践活动是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各学科专业可根据本学科特点确定实践活动的形式。

参与其他实践活动原则上要求与所学专业有关,由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自行纳入计分项目,参照以上情况计分。原则上每类项目计分不超过3分(评选通知中有特别规定除外),同一项目参与计分人数限5人;所有项目需提供证明材料原件;同一项目或成果再多次竞赛中获奖,以最高分计,不累计。

第八条 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每年均可参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获得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超出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的研究生,不具备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九条 特殊情形

(一)在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内,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

(二)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未在校期间内原则上不具备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因支边、支教、入伍等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恢复入学的第一学年享受一等奖学金;

(四)因其他原因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恢复入学的第一学年按录取当年评定的学业奖学金等级享受奖学金。

第十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

(一)受过各级、各类处分;

(二)有课程考核不合格;

(三)考试作弊或有学术不端行为;

(四)一学期无故缺课10学时以上;

(五)不按学校规定时间进行学籍注册、缴纳学费;

(六)在申报材料中有隐瞒事实或虚假内容的;

(七)学校认定的其它情形。

第五章 名额分配

第十一条 要统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和其它研究生奖学金的名额分配、评审和发放工作,充分发挥各类奖学金的激励作用。

第十二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名额不具体分配至各专业,名额按学术类硕士生、专业硕士生两个类别进行分配,分类排名,各类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名额原则上按在校学生数量进行分配。

第六章 评审组织与程序

第十三条 MBA教育中心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商学院院长任主任委员,主管研究生的副书记、副院长任副主任委员,MBA教育中心主任、研究所导师代表,负责制定、修订商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细则,并负责商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初评、汇总、报审和复议等工作。

第十四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每年评审1次。具体评定程序如下:

(一)申请。符合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范围的研究生须在当年规定的时间内向商学院提交《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和相关材料。逾期未申请的,视为放弃。

(二)研究生自评。

(三)小组评分。班级测评小组测评,原则上应以班级为单位进行,研究生人数少的,可以按照年级为单位进行;

(四)审核。班级测评小组认真负责、客观公正地审核每一位同学各项测评的分数,发现错漏者,有权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更正或增补;

(五)公告。研究生德育工作负责人、辅导员、学生骨干组成年级测评小组,年级测评小组将审查核准,将结果向年级全体同学公布,听取广大同学意见,公告用书面形式。同学自公告素质测评成绩之日起三个工作日以内,对素质测评结果如有疑问,可以向本年级或本专业素质测评小组提出,由年级素质测评小组进行复查,并在三个工作日之内作出答复。经过复查,确有错漏的,经复核批准,予以更正或增补。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六个工作日以内,年级素质测评小组应将素质测评结果进行第二次公布。

(六)评优。年级测评结果确定后,按照学院《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商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规定的比例和条件评选出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二等奖学金获得者。

(七)审批与备案。商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对各年级的素质测评结构和评优结果进行审定,并将结果在全学院范围内公示3日以上。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研究生,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商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公示结束后应制作电子版数据,填写好有关表格及材料后,报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学校审核后,予以批准,进行表彰和存档备案。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助学金以及其他校内研究生奖助学金。

第十六条 本细则所指的学术成果、科技竞赛及文体获奖,依照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商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商学院

2015年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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