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中心):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教育厅文件通知,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现将2014-2015学年度第一学期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及条件
1、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在读研究生(含博士,学术型、专业学位硕士),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其国家助学金暂停发放,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发放年数不超过学制年数。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3、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发放或停止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一)不按学校规定时间进行学籍注册、缴纳学费;
(二)在评定材料中有隐瞒事实或虚假内容的;
(三)学校认定的其他情形。
详情请参照《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试行)》。
http://www1.gdufs.edu.cn/gwyjs/yjsc/articleShow.php?showid=2081
二、发放标准及时间
1.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按照每年10个月发放,资助标准为:博士研究生每生每月1000元, 共1000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月600元,共6000元。2014-2015学年度第一学期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按照5个月(时间从2014年9月至2015年1月)发放,博士研究生每生每月1000元,共500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月600元,共3000元。
2、由于广东省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尚未到帐,学校将在省财政到位后及时发放。
三、发放形式
学校采用银行转账形式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保证个人银行账号正常使用,一般不得更改。
四、组织与程序
1、学校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分管研究生教育工作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工作办法,组织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审核、发放工作,配合开展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监督检查和绩效自评工作。
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部(处),负责国家助学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2、学院(中心)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学院(中心)负责人任主任委员,学院(中心)分管研究生教育工作负责人和分管德育工作负责人领导任副主任委员,研究生办公室主任、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代表任委员,制定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工作办法,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初评、汇总、报审和复议等工作,配合开展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监督检查和绩效自评工作。
3、学院(中心)评审委员会对获得国家助学金的研究生进行审核并公示。
学院(中心)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学院(中心)学生初步名单后,应在本学院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
4、对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学院(中心)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中心)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学院(中心)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全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复核。
五、材料报送
1、时间要求:(以下时间供参考)
(1)11月20日前,学院(中心)向全体师生公布学院(中心)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
(2)11月21日-11月24日学院初评并公示。
(3)11月24日(星期一)下午5:00前提交初审结果(具体见材料报送要求),电子版发送到研究生部(处)苏高阳邮箱,纸质文本交到北校区研究生处101室。
(4)11月24至25日,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审定。
(5)11月26日至28日,在校园网上公示。
(6)确定评审结果。
2、材料报送要求
(1)“不发放或停止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学生的情况说明,纸质版、电子版各1份,纸质版需加盖学院公章。
(2)《2014-2015学年博士、硕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电子版1份。
附件:
2014-2015学年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xls
研究生部(处)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